2016黑龙江建三江管理局第二高级中学招聘4名教师公告

2016黑龙江建三江管理局第二高级中学招聘4名教师公告资源下载 2016黑龙江建三江管理局第二高级中学招聘4名教师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管理局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为严格招聘标准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范围
  
  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应聘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5、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级别证书;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2月1日以后生人)。
  
  7、身体健康;
  
  三、招聘岗位、人数、所学专业.docx(点击下载)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11日。报考人员登陆学校官方网站https://baba.xfshangan.cn/s/1045?action=main
  
  报名联系人:毛老师,联系电话:0454-5808903。
  
  2、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12月12日8:00-16:00(中午休息),地点: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室。
  
  审查材料: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1)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30日内)、二级乙等以上级别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近期免冠二寸彩照2张。
  
  (二)考试
  
  业务考试及面试时间:地点在建三江管理局第二高级中学,具体笔试、面试试讲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1、笔试:进行闭卷考试,主要考查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各科目试卷卷面满分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试讲。
  
  2、试讲:试讲成绩满分100分。
  
  原则上笔试合格者按所报岗位1:3比例进入面试。若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特殊情况经请示招聘考试领导小组后再予决定)。
  
  考试总成绩以百分计,其中笔试成绩占60%,试讲成绩占40%。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时,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原则上个人弃权拟聘岗位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建三江管理局系统内公开招聘考试。
  
  (三)考核和体检
  
  1、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拟录用体检对象。总分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个人弃权的依次顺延。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标准和规程执行。如体检不合格则按总成绩依次递补入围体检,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2、考核:对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招聘领导小组抽调专人负责,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通过面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后形成《考核报告》报管理局人社局备案。
  
  (四)公示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拟录用人员名单等备案信息在建三江第二高中和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七个工作日。
  
  (五)聘用
  
  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录取、落编、调档审核等相关录取聘用手续。如有取消聘用资格人员,空缺岗位按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取(并补充进行体检和考核程序,将补录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有关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享受招聘单位同岗位人员相关待遇,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编制为国家正式事业编制(财政全额拨款)。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报管理局人社部门备案。
  
  六、其他事项
  
  1、招聘人员实行监督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454-5808108(建三江管理局人社局),0454-5790713(建三江管理局纪检委)。
  
  2、被聘用人员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工作调动。
  
  3、被聘用人员,应在接到管理局人社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后七天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期限的,取消聘用资格。
  
  原标题:2016年度建三江管理局第二高级中学教师招聘简章
  
  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日